相關規範
國內消防與隔音法規介紹
▼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七十九條
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、五OO平方公尺以上者,應按每一、五OO平方公尺,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。(……省略)
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,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,仍應依前項之規定。
▼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第八十五條
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,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,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,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。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、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,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,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。
▼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第二百零五條
給水管、瓦斯管、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,其貫通防火區劃時,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。
▼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 第二百四十七條
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,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,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。
▼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新訂《建築技術規則》
● 新增第46條之6條
為分戶樓地板隔音降噪規範,從2021年1月1日施行
主要所有新住宅、各類廠辦之樓地板隔音施工及相關隔音材料供應
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,w 在五十八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。
緩衝材其上如澆置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時,表面應有防護措施。
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,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。